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琼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琼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琼兰,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040,住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张琼兰要求宣告吴超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琼兰诉称:吴超方系申请人的丈夫,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多方找寻吴超方未果,也曾向当地村委会和公安机关报告其失踪情况。现申请宣告吴超方失踪。经查,吴超方,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住珠海市斗门区虎山村六区134号,系申请人的丈夫。吴超方于2012年12月14日中午在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自家鱼塘与其母亲发生争吵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亲属多年来曾多次找寻吴超方均未果,并向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报失。公安机关亦证实了申请人及其亲属曾因吴超方下落不明而报警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吴超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超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超方于2012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已近两年多,在本院发出寻找吴超方的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吴超方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吴超方的妻子,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吴超方失踪,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超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温 海审 判 员  黄怀志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宗铭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