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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志峰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峰,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陈志峰,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伟,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志峰与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志峰负担。审 判 长  朱良回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人民陪审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