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主义与何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主义,何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王主义,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方忠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国文,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王主义诉被告何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主义的委托代理人方忠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主义诉称,被告何国文因生意急需资金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4%。为此被告何国文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至今被告未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现因原告向被告何国文主张债权,其拒不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何国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款还清时止)。被告何国文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国文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4%,为此被告何国文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至今被告何国文未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经庭审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实被告何国文向原告王主义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何国文向原告王主义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何国文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该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原、被告借款时已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现原告自愿以月利率2.5%向被告主张利息,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何国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主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自2014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5%计算,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元由被告何国文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原告已垫付,被告何国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劲林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阿彬附注: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