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倩与刘远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刘远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李倩,女,1990年7月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刘远俊,男,1991年6月生,汉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刘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徒宝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被告刘远俊返还原告李倩借款93000元,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被告刘远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远俊自动履行8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宝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群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