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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平市金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金阳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权,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金阳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培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金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金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金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南平市金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恒日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骆兴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