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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成红申请执行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公司、宋长玲借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成红,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公司、宋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415号申请人:沈成红被执行人: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公司、宋长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市证民字第568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政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成红申请执行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公司、宋长玲借款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昌代理审判员  徐存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