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执行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洛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500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王中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