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黄加明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720号原告黄加明,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艳,主任。委托代理人常玉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加明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所作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黄加明向市规委提出立案申请,主要诉求为:远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都使用了远洋的字名,远洋山水地名是玉泉西里二区,远洋沁山水是玉泉西里一区。在北京市人人都知道远洋山水,但没有多少人知道玉泉西里二区。远洋地产为了广告宣传远洋,擅自更改地名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造成一地多名、多地一名的严重后果,给社区民居和服务行业带来极大不便。虽然玉泉西里的楼牌号依然存在,但在玉泉西里地名里不应该有远洋山水这样的名字。黄加明请求立案调查,撤销远洋字号。2015年6月17日,市规委作出《关于对黄加明同志来信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一、经查,2005年2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根据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名申请及公示结果,符合行政许可要求及规定,将远洋山水居住区命名为玉泉西里一区、玉泉西里二区。二、远洋山水、远洋沁山水是项目名称,非正式命名的地名。三、我局将积极宣传,引导玉泉西里一区、玉泉西里二区业主使用政府审批的地名。”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针对黄加明的请求,市规委作出答复告知黄加明远洋山水、远洋沁山水是项目名称,并非正式命名的地名,其正式地名即为玉泉西里一区和玉泉西里二区。市规委所作答复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对黄加明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黄加明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黄加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茜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