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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金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郁、朱晓飞。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玲。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38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349290元,剩余案款3650710元及其利息,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瑞执恢字第123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