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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杨某甲,女,200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法定代理人:易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系原告母亲。被告:杨某乙,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易某、被告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未对审判员、书记员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因感情彻底破裂,于2012年6月18日在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且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易某抚养,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元,所有医疗费、学费由被告承担,直到原告完成学业自力为止,但被告始终没有履行生效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生活和权益,原告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从2012年6月18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学费按实际票据由被告承担直至完成学业自立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乙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在2015年2月之前,我都按离婚协议内容支付了抚养费,只是从2015年2月起因经济情况变化没有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当时我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但现在我收入没那么多,无力承担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小孩不是易某一个人在带,我们双方都在带,每月的实际生活费开支也不可能那么高。我现在要求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我愿意每月支付6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据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与易某的女儿。被告与易某于2012年6月18日在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生女杨某甲离婚后由易某抚养和监护,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生病住院和读书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直至子女完成学业自立为止。因被告未按时支付生活费,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从2012年6月18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和学费按实际票据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告每月实际生活费在1,000元左右,被告从2015年2月起就未支付原告生活费。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书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从2012年6月18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全部医疗费和学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从2012年6月18日起就未向原告支付生活费,且原告每月实际生活费在1,000元左右,被告辩称不同意按每月2,000元支付生活费并承担全部医疗费和学费,愿意从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医疗费和学费凭票据由其承担一半,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应当由其父母共同承担,被告的辩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某甲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的生活费5,400元,并从2015年11月起每月向原告杨某甲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原告杨某甲年满18周岁为止,医疗费和学费凭票据由被告杨某乙承担50%;二、驳回原告杨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雨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