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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王龙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王桂英,农民。被申请人王龙义,个体。申请人王桂英与被申请人王龙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龙义驾驶的豫04-116**号收割机一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豫04-116**号收割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继恒审判员  王海河审判员  于景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