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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殷刚华、张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殷刚华,张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0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负责人任清尧,行长。被执行人殷刚华。被执行人张桂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殷刚华、张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100997.67元及利息、罚息(按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2、赔偿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元;3、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用2468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殷刚华、张桂兰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11028.67元(含执行费1563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