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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万忠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万忠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53号原告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濯港镇十里。法定代表人张轼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刚,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忠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忠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康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翘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