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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139-2号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法定代表人褚立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惠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立恒,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