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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国美毛纺厂、杨国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温州商区X幢XX、XX号。法定代表人钱学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建民,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国美毛纺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迎春村。负责人杨国华,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杨国华。被执行人陈学芳。原告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国美毛纺厂、杨国华、陈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三被告应给付原告代偿款420000��,利息损失16800元,合计436800元,三被告从2014年3月起至10月止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告36800元;二、原告放弃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三、如三被告到期不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1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721元,由三被告负担,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三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宇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3521元,执行费用6553元。吴江市国美毛纺厂作为被执行人的在本院涉案众多,截止2015年9月16日已有69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总标的47426707.69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三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国美毛纺厂经营不善债务累累已处于停产关闭状态。另查明,除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有房地产登记及相关机器设备等资产,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委托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迎春村的房地产及相关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2014年9月11日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吴江市国美毛纺厂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评估价值为4628400元。2014年10月8日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评估报告一份,载明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迎春村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7977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以总评估价8426100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2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该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以6740880元(取评估价8426100元的80%)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5年1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该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因无人报名再次流拍。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以6133248元(房地产取评估价3797700元的64%,机器设备取评估价4628400元的80%)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5年2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该房地产及机器设备仍因无人报名而流拍。至此,法院对不动产进行三次拍卖、对动产进行两次拍卖的程序已结束,涉案标的物仍未能处置变现。在征得被执行人吴江市国美毛纺厂投资人及各债权人一致同意对涉案房地产及机器设备降价进行变卖的情况下,本院组成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对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的房地产以2530528元为底价进行变卖,对机器设备以2900000元为底价进行变卖。2015年6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机器设备以2900000元变卖成交。2015年6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房地产以2530528元变卖成交。至此,变卖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共计得款5430528元。扣除机器设备评估费27000元,房地产评估费17433元,扣除(2014)吴江执字第2694号案件工资款347764元,执行费5116元,(2014)吴江执字第2703号案件工资款242430元,执行费3536元,退还总诉讼费386158.5元,按比例收取执行费54796元,余4346294.5元参与分配,分配比例9.08%。本案为被执行人财产首轮查封案件,分配比例10.89%。本案分配得款47637元,退还诉讼费6721元,本案共计分配得款54358元。此外,本案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债权人会议笔录、意见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国美毛纺厂名下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共计得款54358元(含退还诉讼费6721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嵇浩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