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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白金汉宫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白金汉宫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0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白金汉宫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巷特二号(华乐苑小区旁)。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白金汉宫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音乐电视作品《告解的男人》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尹 为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