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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236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荆小利,被告人申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窜至武陟县龙源镇小徐岗村新洛路路北的一家石材店,把手伸进后窗,将苗某放在卧室床上的钱包盗走,包内物品有银行卡、身份证、重3.2克黄金耳环一对、现金1000元。经鉴定,黄金耳环每克285元。案发后追回赃物赃款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苗某、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指纹鉴定书、黄金价格的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申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5月1日刑满释放。有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档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中华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