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云丽与孙峰、亓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丽,孙峰,亓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朱云丽,女,成年,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大利,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峰,男,成年,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亓桂英,女,成年,汉族,系被告孙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丽与被告孙峰、亓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峰、亓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丽撤回对被告孙峰、亓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810元,由原告朱云丽负担。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