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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云丽与孙峰、亓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丽,孙峰,亓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朱云丽,女,成年,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大利,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峰,男,成年,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亓桂英,女,成年,汉族,系被告孙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丽与被告孙峰、亓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峰、亓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丽撤回对被告孙峰、亓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810元,由原告朱云丽负担。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