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超与孙德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孙德欣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45号原告陈超,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啸,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欣,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超与被告孙德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齐 壮人民陪审员 王玉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旸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