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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11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清扬路91-99号4003-4008室。负责人赵爱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东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孙海峰,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玉荣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利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