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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欧曙光申请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曙光,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欧曙光,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世宏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