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家波与被告乾安县峻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家波,乾安县峻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邓家波,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峻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镇体育场东侧利景人家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马俊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树刚,桦甸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家波与被告乾安县峻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9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490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