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执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超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978号罪犯李超,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了(2014)龙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0月21日到2015年6月为期9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3.8个,其中三级达标4个、四级达标3个、五级达标1个。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超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21日到2015年6月为期9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3.8个。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赖 民 勇审 判 员 黄 翠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雅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