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89-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安德鲁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华,经理。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善斌,经理。被执行人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昆嵛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立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