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德伟与腾海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付德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腾海浪,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付德伟与被执行人腾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0元及申请执行费1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华蓥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