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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图与张某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图,张某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图。被执行人张某增。本院在执行张某图诉张某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图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