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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明光市房产管理局与明光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52号原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组织结构代码08521419-7。法定代表人:叶方毕,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诉被告明光市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光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