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爱军与沈海峰、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军,沈海峰,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黄爱军(又名黄军),电话:。被执行人沈海峰被执行人李晓玲。关于黄爱军与沈海峰、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1866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海峰、李晓玲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部门无二被执行人商品房登记信息。因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爱军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