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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随安与雷升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随安,雷升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胡随安,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班家村(南摆村)七组村民,现住该村13-1号。被告雷升儒(又名雷庆娃),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班家村(南摆村)七组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随安与被告雷升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随安撤回对雷升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