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随安与雷升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随安,雷升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胡随安,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班家村(南摆村)七组村民,现住该村13-1号。被告雷升儒(又名雷庆娃),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班家村(南摆村)七组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随安与被告雷升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随安撤回对雷升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