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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邢台天牛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邢台天牛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矫全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辉,山东金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天牛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西外环工业圆区三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穆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天牛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烟台立德尔人工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逄  守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壹铭(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