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牛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来与被告李慧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慧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984号原告:李XX,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慧萍,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穆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