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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牛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运来与被告李慧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慧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牛初字第1984号原告:李XX,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慧萍,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穆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