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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刘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8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殷涧镇卸店村卸北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被执行人:刘啸,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中路***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