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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朱高与北京尚德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高,北京尚德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李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838号原告朱高,男性,年龄26。被告北京尚德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7层1单元801内A84号。被告北京东方李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昌平镇鼓楼大街西侧2号楼2幢商业7号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高诉被告北京尚德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李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高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高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雅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许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娄月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