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叶挺与杨加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挺,杨加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叶挺。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杨加会。原告叶挺为与被告杨加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挺以被告杨加会已支付讼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巍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