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5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5)横民初字第005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已偿还2.15万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负担。2015年7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20元。由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855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