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80号陈子健与韦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健,韦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子健,男,生于1976年6月23日。被执行人韦朝敏,男,生于1980年6月16日。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子健与被执行人韦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鸡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韦朝敏按合同约定协助申请执行人陈子健办理西房权证董马第0096**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韦朝敏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子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韦朝敏按合同约定协助申请执行人陈子健办理西房权证董马第0096**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所已给予申请执行人陈子健办理西房权证董马第0096**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西鸡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