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58号原告:唐某甲,男。被告:王某(针),女。原告唐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唐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较短,互相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于2008年外出务工,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夫妻间长时间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唐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与理由提交证据材料为: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2、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3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4、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被告王某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事实为:原被告于2002年在外务工时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于××××��××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XX月XX日生一女孩,取名唐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0年起被告外出务工,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外出务工后婚生女唐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孩。虽然被告暂时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原告放弃离婚请求,珍惜夫妻间过去的感情,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卫东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