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贾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贾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506-1号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者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贾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红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骜植化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贾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存款2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饶县华骜钢丝帘线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鲁E*****的五十铃牌小型汽车一部。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