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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403号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建章路188号B区*层*号。注册号610104100006814。法定代表人廖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红斌,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焕超,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清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0日,其与被告就过往业务进行结算,经核对往来账目,被告确认拖欠其货款873101.5元。2015年2月5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对欠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2015年7月17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403101.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403101.5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7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华协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6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