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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维新环保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新环保涂料(深圳)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维新环保涂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红波,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雁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新环保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丰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维新环保涂料(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维新环保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