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4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0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467号,溜门入室,利用被害人张某放置在鞋柜处的钥匙打开六楼前间房门,盗走张某放在房间内的500元现金以及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个充电宝(价值均无法鉴定)。现该笔记本电脑及充电宝已发还给被害人。2.2015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玉南一街127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雷某甲、余某放在四楼后面房间内的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6元)。3.2015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490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董某放在五楼后面房间黑色钱包内的600元现金及一些零钱。4.2015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路4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雷某乙放在三楼楼梯口的一个女式手提包,包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3元)及一些零钱。5.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二街117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温某放在五楼前面房间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无法鉴定)。6.2015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大门二街15号,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王某甲、蒋某放在三楼前面房间内的现金1000余元以及一把奔驰汽车钥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74元)。现该车钥匙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董某、雷某乙、雷某甲、余某、温某、王某乙、蒋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前罪判决中有部分犯罪已满十八周岁,属有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939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分别返还被害人张素芬500元,返还被害人雷朝峰、余青霞2756元,返还被害人董金凤600元,返还被害人雷丽仙2083元,返还被害人王仁安、蒋爱弟1000元,返还被害人温香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