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涂亚臣申请执行应鸣、李维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亚臣,应鸣,李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涂亚臣,男。被执行人应鸣,男。被执行人李维东,男。申请执行人涂亚臣与被执行人应鸣、李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密商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应鸣、李维东给付涂亚臣借款40000元及利息800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清,因应鸣、李维东到期未付,涂亚臣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应鸣除已被另案保全查封的房屋、车辆和色选机正在拍卖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李维东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鸣、李维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涂亚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应鸣、李维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涂亚臣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