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湛与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湛,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陈湛,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遇成。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9月3日借到原告50万元,2012年9月10日借到原告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50万元及支付从起诉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利息。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1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打印件2份(均加盖银行对账专用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12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在中国银行佛山南庄支行的账户汇款50万元。同月10日,原告再向被告的上述账户汇款100万元。被告收取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未再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扣减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8万元,应如数归还予原告。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起诉日(即2015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理由充分,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万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48万元并支付以实欠借款为本金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陈湛;二、驳回原告陈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9060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