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全喜、鲍振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全喜,鲍振领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363号请求人:徐全喜,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常文、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鲍振领,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请求人徐全喜因与被请求人鲍振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保存于扬州市船舶检验局的“鸿兴2299”号船舶建造图纸和船舶检验证书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徐全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徐全喜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鸿兴2299”号船舶建造图纸和船舶检验证书予以提取或者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10月3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