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金涛小海鲜饭店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金涛小海鲜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东阿县城光明街**号。法定代表人:田振远,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书卫,该处党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秦培振,该处门市征收队队长。被执行人:金涛小海鲜饭店。住所地:县城文化街东段路南。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涛小海鲜饭店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根据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和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2012)86号文件的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建环发(2015)113号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2015年4月17日前交纳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的垃圾清运处理费4200元,逾期每日加收2%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定于2015年9月7日召开执行听证会,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东建环发(2015)113号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东阿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东建环发(2015)113号限期缴纳通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4200元和滞纳金4200元,共计8400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拒不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民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