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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东与孟志杰、高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李东。被告孟志杰。被告高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孟志杰、高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