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东与孟志杰、高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李东。被告孟志杰。被告高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孟志杰、高永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焦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