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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振亮(自报名),黄业顺(自报名)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50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甲(绰号“老杨”,自报),男,1973年3月26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博白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彭文良,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自报),男,1980年6月1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博白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绰号“黑仔”,自报),男,1979年5月6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博白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自报),男,1983年3月7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博白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甲、刘某乙、刘某甲、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5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甲、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月起,包括被告人谭某甲、刘某乙、刘某甲、黄某等人在内的一伙广西博白籍男子强行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岳利沙公园内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八张”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谭某甲为赌场现场的负责和管理人员,其在赌场监督牌局并租用了公园对面的店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的休息和落脚点,刘某乙在谭某甲的带领下负责在赌场“抽水”,黄某、刘某甲二人负责“看风”。该赌场每日“抽水”约3000多元。至被查获前,该赌场曾多次被当地居民举报,但均因有“看风”人员的提前通知,导致民警多次接报到场后均未能抓获相关人员。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甲、刘某乙、刘某甲、黄某及参赌人员谭某乙等共计16人,起获扑克牌等作案工具,在谭某甲身上起获现金780元,在刘某乙身上起获现金1080元,在黄某身上起获现金15元,在刘某甲身上起获现金230元;另扣缴谭某乙现金16350元、罗某现金7265元、彭某现金870元、易某现金800元、冯某现金150元、蒙某现金600元、秦某现金1870元、姚某现金50元、岑某现金3230元、曾某现金1540元、梁某现金11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是去赌博的。赌场谁都可以“做庄”,没有固定的,“做庄”也只赌钱,我喜爱“做庄”才经常“做庄”,因为五家闲家对我一家庄家比较刺激,但我们赌我们的,他们抽他们的水钱,与我“做庄”没有关联。盐步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平时是盐步岳利沙村村民与一些外来工聚集在一起赌钱,但三年前开始被一帮广西博白籍的男子强行霸占,广西博白籍的男子以一名叫“鬼马三”的男子为首,他们以强行手段到岳利沙村公园进行“抽水”。三四年前的一日,岳利沙村的村民聚在公园石台上赌钱时,这帮以“鬼马三”为首的广西博白籍男子一共有十多人强行来“抽水”,当时岳利沙村一共有二三十人与他们对峙,不准他们“抽水”,后岳利沙村的人与那帮博白人打了一架,打架过程中,以“鬼马三”为首的博白籍男子不知从哪里拿出了一支枪状物吓岳利沙村的村民,还有岳利沙村村民被他们打伤,就从那时开始至今,岳利沙村村民到公园赌钱的,都任由以“鬼马三”为首的广西博白籍男子强行“抽水”了,村民一直不敢出声,我不是岳利沙村的村民,更不敢出声。我与那帮广西博白籍男子没有任何关系,平时从没有来往。“鬼马三”平时是不出面的,他叫“阿杨”负责管理其余的工作人员,而“阿杨”安排“黑仔”在赌场专门负责“抽水”,还安排三四名男子在岳利沙村公园四周放风,如见到有民警过来就立即通知我们参赌人员散场,另外还有两三名男子负责在赌场中“睇场”,维护赌场秩序,不准他人在赌场中搞事。平时到盐步岳利沙村公园赌钱的人有本村村民以及在岳利沙村居住的外来工,都是用扑克牌以“八装”(又叫“八张”)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一般开六家牌,每家牌下注都在300元到1000元不等。那帮博白籍男子一见到有人赌钱就来“抽水”,“阿杨”和“黑仔”都会在赌场中看我们赌钱,一发现哪家有“例牌”出现就立即从哪家牌的下注款中抽走50元,直到赌钱完毕为止。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基本上每天都有人赌钱的,经常有民警来抓赌,但赌场有人把风,民警经常抓不到人就离开,后赌场就继续赌钱。岳利沙村公园一般早上九点多钟就有人开始赌钱,一直赌到中午十一点,一般下午一点左右又开始赌钱直到下午五时左右。那帮广西博白籍男子在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每天都可以抽到3000元左右的水钱,一个月下来至少有七八万元。据我所知,那帮广西博白籍男子在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抽水”至少已超过三年,因为三年多前我就开始经常到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赌钱(每隔两三天去一次),我一般习惯带1000元去“打庄”,赢到1000元以上就离开,输完1000元也走,在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赌钱以来我共输了7万元左右。“鬼马三”、“阿杨”、“黑仔”等人之前一直都在岳利沙村的出租屋暂住,但两个月前,“鬼马三”、“阿杨”、“黑仔”等人因一宗涉枪案被南海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后,在2015年1月9日才放出来,次日他们就继续回赌场中“抽水”。释放出来后,我听说“鬼马三”离开了岳利沙村的出租屋,而“阿杨”、“黑仔”等人还在岳利沙村的出租屋,但具体哪一间出租屋我不清楚。证人谭某乙辨认出刘某乙是“黑仔”,在赌场负责“抽水”一年多,黄某、刘某甲在赌场看场和放风一年多,谭某甲是“老杨”,在赌场指挥其他赌场工作人员两年多。2.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不是赌场的工作人员,只是去赌博的。由于我家就在赌场附近,我基本上天天都去赌场,但不是每次去都参赌,经常都是去看别人赌的,自己只是偶尔才赌一下。以前岳利沙村公园都是岳利沙村村民在赌钱,并没有人开设赌场。两三年前开始,一名名叫“鬼马三”的男子带着一帮广西博白籍的男子强行来“抽水”。我听村民说当时岳利沙村的村民聚在公园的石台上赌钱时,那帮广西博白籍男子强行来“抽水”,但村民不准,就与那帮博白籍男子打了一架。当时有村民被对方打伤,后来村民再也不敢阻止他们“抽水”,所以以“鬼马三”为首的广西博白籍男子一直强行“抽水”到现在,很多村民都知道但都不敢出声,因为怕被报复。谭某乙是盐步河西莺冲村人,他经常到我们岳利沙村公园来赌博,很多岳利沙村村民都认识他。以前我经常与谭某乙一同在岳利沙村公园赌博,他与那帮广西博白籍男子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来赌钱的,很爱做“庄家”。平时到岳利沙村公园赌钱的人有本村村民及在岳利沙村住的外来工,都是用扑克牌以“八装”(又叫“八张”)的形式赌博,赌场一般开六家牌,一家是“庄家”,其余五家是“闲家”,五家“闲家”分别对“庄家”来定输赢。做“庄家”没有什么好处,只是因为一家对五家而刺激一点。据我平时所见,那帮以“鬼马三”为首的广西博白籍男子共有十人左右,平时都聚集在岳利沙村公园对面的一间店铺里,以打麻将作掩护,其实那间铺面是专门用作“放风”的。“鬼马三”平时很少会露面,平时是一名名叫“老杨”的男子带着一名名叫“黑仔”的男子到我们赌钱的地方做“抽水”,另外还有四五名男子在岳利沙村公园的四周“放风”,有时见到他们坐在赌场对面的铺内看着,如果他们见到有民警就立即过来通知我们散场,还有两三名男子负责在公园赌场内做“睇场”,这些“睇场”的人平时都会在赌场外围走来走去维护赌场秩序,不准人在赌场中搞事。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一般每家牌下注都在300元到1000元不等,“老杨”负责看着参赌人员开牌,如发现牌中有“例牌”出现,“黑仔”就会立即从那家牌的下注款中抽走50元,一直到赌钱完毕为止。按我所见,那帮广西博白籍男子在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每天都可以抽到3000元左右的水钱,他们以这样的方式“抽水”已有两三年时间。证人梁某辨认出谭某甲系负责指挥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的“老杨”,刘某乙系在赌场负责“抽水”的“黑仔”,刘某甲、黄某在赌场负责看场和放风。3.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当时有二十多人赌博,由一名男子坐庄发牌,“庄家”和赌客对赔,坐庄的人不“抽水”,我下注100元输了。这个赌场开了很久了,一般是从中午到傍晚。证人彭某辨认出谭某甲是在赌场坐着看参赌人员开牌的人,刘某乙是赌场负责“抽水”的人。4.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当时有二十多人赌博,一名男子坐庄发牌,庄家和赌客对赔。这个赌场开了很久,从中午到傍晚一直开。我从2014年开始路过岳利沙公园赌场时就有参赌及围观,共参赌几十次。赌场有一名男子负责“抽水”,每局50至250元不等,每天“抽水”超过5000元,“抽水”的男子将钱交给旁边的男子,由那名男子管理赌场账目。坐庄的人也只是参赌,和其他人对赔,不“抽水”。证人曾某辨认出谭某甲负责管理赌场账目,刘某乙在赌场负责“抽水”,谭某乙、梁某是在赌场多次坐庄的人。5.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和姚某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当时每局赌资100元至3000元不等,一个小时之内大概“抽水”1000多元,我带的2000元已输光。我听说这个赌场2014年9月已经开了,赌场的老板叫“三仔”,平常由“黑鬼”负责在赌场“抽水”,赌场附近还有几名男子负责看场和望风。赌场每天上午10时左右开始,经营到晚上8时左右,每盘赌局大概2分钟,每小时可以开30盘赌局,每局“抽水”50或100元不等,我估计平均每天可以“抽水”1万元左右。证人王某辨认出刘某乙系在赌场负责“抽水”的“黑鬼”,谭某甲、刘某甲、黄某在赌场负责看场和望风。6.证人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参赌半个多小时后被民警抓获。这个赌场开了很久了,每天都有人来赌钱,从中午到傍晚都有开。我见到每局赌注从400至1300元都有,现场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经常坐庄,还有一名男子“抽水”。赌博过程中,凡出现例牌就由一名男子从那门牌的下注款中“抽水”50元,“抽水”的钱都是他拿着。我是从2014年12月初开始知道这里有赌场的。证人易某辨认出谭某乙、梁某是经常参赌并坐庄的男子和女子,谭某甲有参赌,刘某乙在赌场负责“抽水”。7.证人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我每盘下注300至500元。这个赌场2013年已经开设了,我只有休息时才去赌博一下,期间共参赌10次。该赌场每天从上午10时30分左右开始至晚上9时左右。赌场有两名男子“抽水”,两名男子看风。每盘赌局“抽水”50元左右,每小时能完成二三十盘赌局。证人岑某辨认出谭某甲在赌场负责看场和管理,刘某乙在赌场负责“抽水”,刘某甲、黄某在赌场负责看场和放风。8.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当时有二十多人赌博。因为我家就在赌场附近,所以我经常去该赌场参赌,有几十次了。该赌场平时由岳利沙村村民赌钱时没有“抽水”,两三年前开始有一帮广西博白籍男子强行来“抽水”。当时岳利沙村村民为了不让那帮男子“抽水”还与对方打了一架,后那帮男子有人拿枪出来恐吓村民,村民怕出事就没有对抗,任由那帮广西博白籍男子“抽水”了。谭某乙是盐步本地人,他只是参赌,和广西人没有关系。我平时见到“老杨”带着“黑仔”在赌场“抽水”,另外五六名男子在赌场放风、看场,每天“抽水”的钱有3000元左右,已经“抽水”两三年了。证人罗某辨认出谭某甲系负责指挥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的“老杨”,刘某乙是在赌场负责“抽水”的“黑仔”,刘某甲、黄某在赌场负责看场和放风。9.证人冯某的证言: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当时有十多人赌博。10.证人蒙某的证言: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现场如果有例牌就会有人“抽水”50元,我看到每家牌都有下注1000元左右,每天都有20多人赌博。11.证人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当时有二十多人赌博。该赌场每天都有20多人在赌博,每盘赌局每家牌下注都在1000元以上,现场有人专门发牌,有人专门“抽水”,如果有例牌就会在有例牌的那家牌“抽水”50元,每盘牌局基本上都会有例牌,所以每天可能可以抽到1万元水钱。证人姚某辨认出谭某甲在赌场看着赌客开牌,刘某乙在赌场负责“抽水”。12.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1月27日15时许,我在岳利沙公园参与赌博。该赌场每天都有20多人赌博,每盘赌局每家牌的下注额都有1000元以上,赌局如果有例牌,就由专门“抽水”的男子在那家牌中“抽水”50元,因为每盘赌局都会有例牌,所以那名男子每天都可以抽到几千元水钱。我从2014年10月就开始在此赌博了。证人秦某辨认出刘某乙系在赌场中负责“抽水”和对赔的男子。13.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10月24日,“林华照”租了我位于岳利沙村新村大街二十九号的一间铺位,他说用做士多,后来我发现他在里面摆了张麻将台,给他在铺位对面岳利沙公园开设赌场的兄弟做落脚点。岳利沙村公园位于我家门口对面,只有一条马路相隔,我只要在家都可以直接从家中看到公园聚赌的情况。以前该赌场是村民自己赌,不“抽水”,我听村民说两年多前有一帮广西博白籍的男子强行来到公园的赌场“抽水”并与我们村的村民打了一架,当时他们拿枪来恐吓村民,之后村民就任由他们“抽水”了。岳利沙村公园的赌场基本上每天都有人聚赌,已经开设了两三年时间,我听村民说以林华照为首的广西博白籍男子每天都在赌场“抽水”几千元。平时没开赌场时我见林华照带着十个八个人在店铺内坐着,如果赌场开的时候,店铺内的两三名男子就会在门口处看着赌场。证人林某辨认出谭某甲是“林华照”。14.起获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搜查文书、扣押文书、勘验笔录。15.报警记录。证实从2013年8月9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民警累计接到他人举报岳利沙公园有人赌博的报警数十次,但在到场后均未抓获相关人员。16.现场视频监控截图。证实2014年1月12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3日、3月25日、3月27日、4月16日、12月9日14时、2015年1月4日15时、6日15时、14日15时、17日16时、18日17时、23日16时等时间,岳利沙公园一空旷的榕树下均有多人参赌,多张截图显示谭某甲在现场。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刘某乙、刘某甲、黄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黄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但刘某乙所起的作用较刘某甲和黄某更大,量刑时予以区别。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黄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谭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谭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赌场是“鬼马三”开设,林某的店铺也非谭某甲租赁,谭某甲只是赌场的一般工作人员,并非赌场管理者、领导者,参与时间也不足一年,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2)本案证明谭某甲等人通过武力强行介入赌场及赌场每日抽水3000元的证据不足,从赌场规模、参赌人员、赌资数额等方面看,本案不应认定情节严重;(3)谭某甲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家中尚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轻判。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上诉提出:(1)赌场开设时间仅半年,非自2014年1月开设,原审认定赌场每日抽水3000元也属证据不足;(2)从赌场规模、参赌人员等来看,本案不应认定情节严重;(3)他参与本案仅三个多月,主要负责“看风”,每日获利一百余元,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轻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谭某甲、刘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乙、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关于本案应否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本案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两三年前岳利沙村村民聚众赌博时并无人在现场“抽水”,后“鬼马三”带了一帮广西博白籍男子过来,用暴力手段征服村民,在村民聚赌时强行“抽水”,每日“抽水”数额便达3000元之多;报警记录、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则证实,赌场开设期间公安机关屡次接到报警电话,称岳利沙公园内有人赌博,但民警赶到现场时却又扑空。故此案性质恶劣,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反侦查意识较强,应予严厉打击,结合赌场开设时间长、获利多等事实,足以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能否认定上诉人谭某甲为从犯的问题。经查,在案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赌场的实际控制人是“鬼马三”,但“鬼马三”很少来赌场,一般都是由谭某甲负责赌场的管理事宜;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铺位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谭某甲租赁了岳利沙公园对面的店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的落脚点。故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并不能认定为从犯,对谭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应认定谭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甲、刘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乙、黄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刘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刘某乙、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原审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量刑时均考虑到了各项情节,判处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雪基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陈南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