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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宇鑫与王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鑫,王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周宇鑫。被告:王泽。原告周宇鑫为与被告王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工资款8415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宇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所雇佣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1月29日,被告王泽出具欠条一份,尚欠原告工资款84150元,定于2014年5月30日归还。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宇鑫工资款84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人民陪审员  赵丁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