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平民三初字第00084号原告王某,女,满族,农民。被告马某,男,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和好,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庆代理审判员 常 安人民陪审员 徐艳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学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