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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施宗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宗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849号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跃华。被告:施宗全。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施宗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人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